關於育嬰假-必需知道的事
[2014.7.15更新]
以下其實是2013年5月的文章, 但最近有一些新知識, 所以一起更新在這篇文內,
更新部份會用反黃色標示,
Q: 請問育嬰假可以分開申請嗎?
A: 可以的, 只要在孩子3歲以前, 可以分開申請, 最長2年的育嬰假,
但只有前6個月是可以有育嬰津貼六成的補助,
同樣的, 育嬰津貼補助的6個月也可以分開申請,但以6個月為限
首先, 愛小宜並沒有要請育嬰假, 也沒有任何預告的意圖, 只是剛好最近身邊很多朋友申請育嬰留停, 才發現許多人(包括自己)對於育嬰留停的法令內容並不了解, 因為不了解, 或一知半解, 而容易有不正確的判斷
實例一: 朋友A決定要請育嬰假, 但A的同事說育嬰假復職, A的勞動契約必需重談, 不保證原來的職位與薪水
實例二: 朋友B決定要請育嬰假, B公司人事部私下詢問B確定要請嗎? 並告知B可能育嬰假後, 公司就沒有她的位置了!!
實例三: 朋友C決定要請育嬰假, 部門針對C職位, 雇用暫時性替代人力, 但C主管卻告知C, 如果該名替代人力表現良好, 可能就直接讓替代人力取代C的位置!!
如果是你是A,B,C, 會怎麼做? 默默的打消請育嬰假的念頭? 積極查詢相關法令了解自身權益? 而實際情況是否真的像A同事, B公司人事部及C的主管所說的呢?
熟讀法令是很重要的事, 在合理的範圍內保護與主張自身權益, 而不是人云亦云, 基於想了解更多, 愛小宜也曾去電勞工局詢問相關事宜, 而從諮詢人員的回答中, 發現會打去勞工局詢問法令問題, 大部份會是企業的人事單位
以育嬰留停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來說, 原本立意良善, 用以保護勞工因照顧小孩而需暫離職場的的工作權, 結果, 反而勞工並不熟知法令, 了解的反而是企業的人事部!!
因此自己整理了一篇關於育嬰留停的文章, 若是有疏漏的地方, 也歡迎大家指正讓愛小宜再更充實這篇文
關於育嬰假-你必需知道的事
法令: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97.07.07修正)-根據性別工作平法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之
(將育嬰假大家較想知道的資訊,
自己設計成Q&A的形式, 方便了解)
●申請資格
不論男女, 只要申請時為在職中,
勞保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有參加就業保險, 子女滿三歲前皆可申請 (就業保險簡介, 請點此)
Q:我沒有結婚, 是未婚媽媽(爸爸), 請問可以申請嗎?
A: 若未婚者,
想申請育嬰假, 除了依規定提出留職停薪證明外, 只要有撫育自己子女的事實者, 雖然沒有配偶工作證明, 一樣可以辦理育嬰津貼請領
Q: 請問需多久之前向公司申請育嬰假?
A: 根據育嬰留職停薪車實施辦法的法令,
只提出需事先向公司申請, 而無規定需多久之前, 但基於勞資雙方良好互動, 建議可於一個月前申請,
讓公司有充份時間安排替代人力
●申請文件(交付公司)
書面申請文件包含:
1.
姓名、職稱
2. 申請留停期間
3. 子女出生年月日
4. 留職停薪期間的住所及聯絡方式
5. 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6.
檢附配偶在職證明
註1: 育嬰假期間之社會保險費為自行負擔, 但可申請遞延三年, 或按月繳納
註2: 未婚者可提出撫育自己子女證明,
即不需檢附配偶在職證明
●申請文件(交付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津貼用
1.
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的證明
2. 申請人及子女的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蓋妥印章) (下載連結, 請點此)
●育嬰津貼給付標準
以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的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計算,
並於申請人育嬰假期間, 按月發給津貼, 需注意的是, 投保薪質並不是每月領取的薪資, 而是公司替你投保的薪資,
又如何計算投保薪資?
1. 可以用薪資單上所扣勞保費,
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102.7.1起適用)去回推投保薪資, (連結請點此)
例如:
小美薪資單上所扣勞保費為403元, 對照表上”投保日數30天”與”勞工”, 投保薪資是第7級別, 即為24,000元,
因此, 小美若請育嬰假,
其每月可領的育嬰津貼即為24,000的六成, 即為14400元, 但需注意, 投保薪資最高為43,900元
2.如果不想自己查詢, 其實問所屬公司人事部也可以查的到
Q: 如果有2人以上子女, 可以依子女數, 申請2份以上津貼嗎?
A: 如果父母都是在職中, 且有參加社會保險, 並同時撫育2人以上子女時, 只要彼此的育嬰留職津貼期間沒有重疊, 同一名子女, 父母可以分別請領6個月, 以雙胞胎為例, 育嬰假二年內, 父母雙方共有24個月的育嬰津貼, 由於受限於需在子女3歲前及育嬰假2年的限制, 所以三胞者僅能請領36個月育嬰津貼
Q: 瑪麗的小孩2歲8個月, 未滿3歲, 若請育嬰假, 育嬰津貼是否也是請領6個月呢?
A: 子女未滿3歲, 且在職中, 並有參加社會保險, 便具備申請育嬰假資格, 但育嬰留停期間以申請當時的子女年齡至滿3歲之時間計算, 最長為2年, 因此, 瑪麗核可的育嬰假期間為4個月, 只能請領4個月的育嬰津貼, 至子女3歲為止
●育嬰留停期間:
一人最長申請為2年, 在子女滿3歲前, 另, 育嬰津貼給付最長為6個月
Q: 安安想請育嬰假, 但公司以人力精簡為由, 軟性建議安安不要請育嬰假, 並暗示若請育嬰假可能回來沒有工作?
A: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規定只要申請人符合申請育嬰假條件, 公司不得拒絕安安的申請, 若企業不允許育嬰申請, 可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向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提出行政申訴
Q: 請育嬰假後, 是否可提前或延後申請的留停時間?
●復職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公司不得拒絕刁難勞工回復原職, 一旦發生此種情形, 員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 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行政申訴, 公司若仍置之不理, 可進一步進行勞資協調, 另外, 建議在育嬰假到期前2個月申請復職, 讓公司有時間安排相關事宜
但若遇到公司有以下情況者, 並經主管機管同意者不在此列:
(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1.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2.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
另外, 若遇到惡意刁難時, 最好事先準備文件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例如:
1. 保留任何可以證明育嬰假前的個人證明文件: 如薪資單, 特休文件等
2. 協商期間, 任何信件, 電子郵件, 或去公司協商時, 最好留存證明
Q: 家住在台北, 原本在公司擔任會計的米拉,申請復職時, 公司回應目前沒有原職缺,
並告知她公司目前只有在高雄的駐區業務一缺, 所以米拉只能接受公司安排, 或者是自請離職?
A: 米拉的公司很明顯是希望米拉可以自請離職, 所謂留職停薪, 指的是原來的職位與原來的薪水, 也就是雇主不能刁難與拒絕回復原來職務, 若要更動米拉的勞動契約, 也必需經過米拉同意, 而非單方更動即可,
所以米拉可選擇接受新職位, 也可選擇拒絕接受, 若公司態度一樣不友善, 則可行政申訴, 並寄出存證信涵, 若仍無進展, 再進行勞資協調, 總之, 最不該做的就是鼻子摸摸自認倒霉的離職!
看完了這些法律條文, 再回到實例1,2,3, 相信各位都有明確的答案在心裡, 最後再附上相關法令, 希望大家都可以熟讀和自身權益相關的法令, 否則就失去立法的美意了!
相關法令與網站
育嬰留職停薪施辦法(97.07.07)
請問 我老婆 因為第一胎跟第二胎 請領育嬰假跟育嬰補助太相近 第一胎是今年四月中旬復職 第二胎是明年的三月底生產 因為停職 勞健就退出公司了 請問第二胎還可以伸請育嬰假及育嬰補助六個月嗎 因為我老婆的公司是說他復職未滿一年 不能伸請 這樣是對的嗎
臺北市政府正式發文判定和信醫院之性別歧視罪名成立 [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不利待遇與拒絕復職],其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並遭裁處罰鍰 [府勞就字第10131067000號裁處書],而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亦以其所訴非有理由,委無足採,嚴正駁回和信醫院之相關訴願案 [勞訴字第1010030472號訴願決定書]。
[黃達夫] 身為院長暨以上受害員工之直屬主管、竟如此恣意戕害勞工權益,其違法犯行實令人唾棄與不齒!而和信醫院人力資源部 [主任羅萍、副主任黃榮鑑]屢屢違法被裁罰,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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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超時工作,和信醫院再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被判罰 [府勞動字第10330082400號]。
和信醫院過去多年來,皆向徵詢第二意見病人收取自費費用,但該院院長竟為文向社會大眾宣稱:「第二意見諮詢 不該病人自掏腰包」(2014/2/11 聯合報)。以上數例皆是該院說一套、做一套;表裏不一、言行相悖之實證。與其滿口仁義道德,不如戮力以身作則!
[黃達夫] 你勇敢、誠實地告訴大家真相:和信醫院究竟是不是被勞工主管機關一再判罰並為各大媒體所報導的血汗醫院?
請問:請育嬰假6個月期,是否會納入公司個人所得稅單
版主回覆:(02/17/2016 05:39:45 AM)
育嬰津貼是不會納入的哦,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您好:請教一下,文中有提到瑪琍的小孩兩歲八個月補助部份只能到小朋友滿三歲,即只能有四個月的補助。那瑪琍的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也只有四個月,還是一樣能六個月到最長兩年?